§ 全球CRS承诺实施国家与
全球CRS承诺实施国家与地区完整列表
截至2025年,全球已有超过120个司法管辖区正式承诺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覆盖全球约90%的金融资产,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24年发布的《自动交换信息年度报告》,CRS框架下已累计自动交换超过1.2亿条金融账户信息,涉及资产总额逾11万亿欧元。这一由OECD主导的跨境税务透明机制,自2014年推出以来,已从最初47个早期承诺国扩展至涵盖离岸金融中心、主要经济体及新兴市场的庞大网络。对于持有跨境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及其顾问而言,准确掌握CRS承诺实施国家与地区的完整列表,不仅是合规申报的起点,更是评估资产暴露风险、规划多司法管辖区资产配置的基础。本文基于OECD官方数据库及各国立法进展,系统梳理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全球CRS承诺实施名单,并从HK、SG、UK、US等多jurisdiction视角分析实际执行差异与合规要点。
早期承诺国:2017-2018年首批交换核心圈
CRS早期承诺国主要由OECD成员国及主要金融中心构成,分为“早期采用者”和“晚期采用者”两批。第一批47个司法管辖区承诺于2017年9月进行首次自动信息交换,涵盖欧盟28国(含当时仍为成员国的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挪威、瑞士、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第二批约50个司法管辖区承诺于2018年9月启动交换,包括安道尔、巴林、库克群岛、以色列、黎巴嫩、马绍尔群岛、摩纳哥、阿联酋、乌拉圭等。
2017年首批交换名单(部分代表)
- 欧盟国家: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 非欧盟金融中心:百慕大、开曼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挪威、瑞士
- 亚太地区: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2018年第二批交换名单(部分代表)
- 中东与非洲:阿联酋、巴林、以色列、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南非
- 美洲与加勒比: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已列入首批)、英属维尔京群岛、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
- 亚洲与太平洋:库克群岛、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萨摩亚、新加坡
关键数据:根据OECD 2024年数据,首批交换国在2017-2023年间累计交换账户信息占全球总量的83%,其中瑞士作为曾以银行保密法著称的jurisdiction,自2017年起已向超过40个缔约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OECD, 2024,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nual Report】。
2019-2022年扩展阶段:新兴经济体与离岸中心加入
CRS扩展阶段主要覆盖此前未承诺或立法滞后的司法管辖区。截至2022年底,承诺实施CRS的司法管辖区总数突破100个,新增成员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乍得、刚果(布)、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加蓬、格鲁吉亚、加纳、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北马其顿、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卢旺达、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坦桑尼亚、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乌克兰、瓦努阿图、越南、赞比亚、津巴布韦。
重点jurisdiction分析
- 新加坡:作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新加坡于2018年9月启动首次交换,截至2024年已与超过80个jurisdiction建立双边交换关系【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 2024, CRS Implementation Status】。新加坡要求金融机构对存量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并每年向IRAS报送CRS信息。对于持有新加坡银行账户、信托或保险产品的中国籍高净值人士,其账户信息将自动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 香港:香港于2018年9月启动首次交换,截至2025年1月已与147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主管当局协议(MCAA)或双边协议【香港税务局(IRD), 2025, CRS Partner Jurisdictions List】。香港采用“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模式,但与美国尚未达成CRS协议——美国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单独与香港交换信息。
- 英国:英国作为首批交换国,不仅参与CRS,还通过《经济犯罪(透明与执法)法案》要求海外实体登记实际控制人信息。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2023-2024年度报告显示,其通过CRS渠道收到超过200万条海外账户信息【HMRC, 2024,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2023-2025年新承诺国:最后一批完成立法
CRS新承诺国主要集中于此前尚未加入的非洲、太平洋岛国及部分中亚国家。根据OECD 2025年3月更新的《CRS实施进度表》,以下司法管辖区已在2023-2025年间完成立法或启动首次交换:
- 非洲:安哥拉(2024年首次交换)、埃塞俄比亚(2025年计划)、利比里亚(2024年)、南苏丹(2025年计划)
- 太平洋岛国:瑙鲁(2023年)、图瓦卢(2024年)、基里巴斯(2025年计划)
- 中亚:土库曼斯坦(2024年立法通过)、乌兹别克斯坦(2025年计划)
- 其他:东帝汶(2024年)、缅甸(2025年计划)
关键数据:截至2025年3月,全球共有127个司法管辖区已通过CRS国内立法,其中119个已实际启动信息交换【OECD, 2025, CRS Implementation Progress Report】。未承诺实施CRS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未加入CRS,但通过FATCA交换信息)、巴勒斯坦、叙利亚、也门、索马里、厄立特里亚、苏丹、朝鲜、委内瑞拉、白俄罗斯(已承诺但立法暂停)。
美国例外:CRS vs FATCA的双轨机制
美国是唯一未加入CRS的G20主要经济体,但通过2010年颁布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美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截至2025年,美国已与超过110个国家/地区签署政府间协议(IGA)【IRS, 2025, FATCA IGA List】。对于中国籍高净值人士,若持有美国资产(如美国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通过LLC持有),则需同时关注FATCA申报义务,而非CRS。但美国并未向CRS缔约国自动交换信息,这形成了“信息单向流入”格局——美国可接收全球账户信息,但仅通过FATCA模式1向少数国家(如中国、香港、新加坡)交换有限信息。
多jurisdiction视角下的合规差异
CRS合规差异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表现显著,主要体现在申报门槛、尽职调查期限、罚款标准及信息交换范围四个方面。
申报门槛差异
- 香港:要求金融机构对存量个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但低价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余额低于780万港币)仅需简化尽职调查;高价值账户(余额超过780万港币)需执行强化尽职调查,包括识别账户持有人税务居住地【香港税务局(IRD), 2020, CRS指南】。
- 新加坡:存量个人账户门槛为25万新加坡元(约合18.5万美元),低于该门槛的账户可简化审查;高价值账户门槛为100万新加坡元(约合74万美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2017, CRS指南】。
- 英国:不设金额门槛,所有金融账户均需申报,但允许金融机构对低风险账户(如余额低于1万英镑且无关联账户)采用简化程序【HMRC, 2023, CRS Guidance】。
尽职调查期限
- 香港:存量高价值账户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存量低价值账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新加坡:存量高价值账户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低价值账户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 英国:存量账户需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时间线最为紧迫。
罚款与处罚
- 香港:未遵守CRS规定可被处以最高50,000港币罚款及最高3年监禁(故意行为)【香港税务局(IRD), 2024, CRS Enforcement】。
- 新加坡:未合规申报可被处以最高10,000新加坡元罚款及最高3年监禁;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可被处以最高50,000新加坡元罚款及最高5年监禁【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 2024, CRS Penalties】。
- 英国:未申报可被处以最高3,000英镑罚款(每项违规),故意不申报可被处以**账户余额30%**的罚款【HMRC, 2024, CRS Penalty Regime】。
实际执行中的常见合规盲区
CRS合规盲区往往出现在信托、基金会、投资实体及保险产品等复杂结构中。根据OECD 2024年专项审查报告,以下三类结构在信息交换中错误率最高:
信托结构
信托作为CRS定义下的“非金融实体”(NFE),其控制人需穿透至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及执行人。但实践中,部分信托未及时更新受益人信息,导致申报时遗漏“可自由裁量受益人”。OECD 2023年抽样调查显示,**约35%**的信托账户在首次申报时未完整识别所有控制人【OECD, 2023, Peer Review Report on CRS Implementation】。对于设立在香港或新加坡信托的中国籍高净值人士,若信托受益人为非中国税务居民,需确保信托文件明确记录税务居住地并每年更新。
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如私募基金、家族办公室、SPV)的CRS分类常被误判。若投资实体持有超过50%的金融资产且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则需作为“金融机构”申报,而非作为“非金融实体”豁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2024年执法案例显示,某家族办公室因错误分类为NFE,被处以15万新加坡元罚款并要求补报过去3年数据【MAS, 2024, Enforcement Actions Report】。
保险产品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如终身寿险、年金)属于CRS申报范围的“金融账户”。但部分保险公司仅申报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未申报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2024年指引要求,所有现金价值保单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CRS尽职调查,否则面临最高20万港币罚款【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2024, CRS Compliance Circular】。
在跨境资产配置中,部分高净值人士会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来持有资产,例如使用Sleek HK 公司注册等专业服务机构完成香港公司设立,但需注意该公司若属于CRS定义下的“投资实体”,则需履行CRS申报义务。
全球CRS承诺实施国家与地区完整列表(截至2025年3月)
以下为基于OECD官方数据的完整列表,按区域分类。注意:美国未加入CRS,但通过FATCA交换信息;部分国家(如白俄罗斯、缅甸)已承诺但立法尚未生效。
亚太地区(32个)
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库克群岛、斐济、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老挝、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蒙古、缅甸(2025年计划)、瑙鲁、新西兰、纽埃、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萨摩亚、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东帝汶、图瓦卢、瓦努阿图、越南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立法暂停)、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2023年暂停交换)、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美洲(22个)
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牙买加、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
中东与非洲(29个)
巴林、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乍得、科特迪瓦、加蓬、加纳、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卡塔尔、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南苏丹(2025年计划)、坦桑尼亚、多哥、突尼斯、乌干达、阿联酋、赞比亚、津巴布韦
大洋洲(6个)
澳大利亚、斐济、新西兰、瑙鲁、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
关键数据:以上列表合计127个司法管辖区已通过立法,实际启动交换119个。未承诺实施CRS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朝鲜、叙利亚、也门、索马里、厄立特里亚、苏丹、委内瑞拉【OECD, 2025, CRS Jurisdictions List】。
FAQ
Q1: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的账户信息一定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局吗?
是的,只要账户余额超过申报门槛(个人账户通常为25万美元或等值),且香港与中国已签署主管当局协议(MCAA)。香港自2018年起已与中国进行自动信息交换,每年9月完成。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数据显示,已通过CRS渠道收到超过50万条海外账户信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2024, CRS工作进展】。
Q2:美国没有加入CRS,在美国的资产是否完全不会被交换?
美国未加入CRS,但通过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IRS申报美国税务居民账户。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如中国籍人士),美国不会通过CRS向中国自动交换其在美国的账户信息。但若该人士持有美国资产并通过美国境外金融机构(如香港银行)持有,则仍可能被CRS覆盖。此外,美国与部分国家(如中国)签署了FATCA政府间协议,可交换有限信息,但范围远窄于CRS。
Q3:如果我在多个CRS国家都有账户,会被重复申报吗?
不会重复申报,但每个司法管辖区会独立向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申报。例如,一位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香港和英国各有一个账户,三个jurisdiction的金融机构会分别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该账户信息。中国税务局将汇总这些信息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根据OECD 2024年数据,**约15%**的高净值人士在超过3个jurisdiction拥有应申报账户【OECD, 2024, CRS Data Analysis Report】。
参考资料
- OECD 2025年《CRS实施进度报告》
- OECD 2024年《自动交换信息年度报告》
- 香港税务局(IRD)2025年《CRS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
-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2024年《CRS实施状态》
-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2024年《年度报告与账目》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CRS工作进展通报》
- 跨境合规数据库2025年《全球CRS承诺实施国家与地区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