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Brief

§ How

How CRS and BEPS Interact: What Multinationals Need to Know

截至 2023 年底,全球已有超过 120 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共同申报准则》(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自动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覆盖超过 1 亿个账户,涉及资产总额约 12 万亿欧元(OECD, 2024,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Report)。与此同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2.0 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税率(支柱二)已由 2024 年起在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逐步落地,预计每年将增加约 2200 亿美元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OECD, 2023, Two-Pillar Solution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对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持有资产或运营实体的高净值人士及其顾问而言,CRS 与 BEPS 的交互并非两个独立体系的简单叠加,而是形成了一套覆盖“信息穿透—利润分配—税率兜底”的闭环合规架构。理解这一交互机制,直接关系到跨境资产架构的可持续性与税务风险敞口。

CRS 与 BEPS 的核心逻辑差异与互补

CRS 以“信息透明”为核心,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并报送非居民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资产出售所得等财务信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自动交换实现税源监控。其本质是一个“信息收集与交换系统”,不直接调整税负水平。

BEPS 2.0 则直接作用于“利润分配与税率”。支柱一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年收入超 200 亿欧元且利润率超 10%)的部分剩余利润至市场国;支柱二设定 15% 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若企业在某辖区有效税率低于 15%,母国或最终控股公司所在国可征收补足税(Top-up Tax)。

两者的互补性体现在:CRS 暴露了资产与收入的“在哪里”,BEPS 则决定了利润“该在哪里”以及“该交多少”。例如,一个通过低税率辖区(如开曼群岛、BVI)持有资产的结构,CRS 会将账户信息交换至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国,而 BEPS 支柱二则可能要求该控制人的母国对低于 15% 有效税率的利润征收补足税。这使得单纯依赖“低税率+信息不透明”的传统架构在逻辑上已无法存续。

多司法管辖区下的信息交换与利润再分配

信息交换的时间窗口与数据颗粒度

CRS 的第一次大规模交换发生在 2018 年,此后每年一次。交换的数据包括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CRS 标准第 II 节)。对于高净值人士,这意味着 2024 年申报的 2023 年度账户信息,已于 2024 年 9 月底前被交换至其税务居民国税务机关。

利润再分配的触发条件

BEPS 支柱二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实施。当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 15% 时,该辖区的利润将被重新分配至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收入纳入规则,IIR)或所在辖区(低税支付规则,UTPR)。根据 OECD 的影响评估(2023),支柱二将导致约 36% 的全球利润从低税率辖区转移至税率高于 15% 的辖区。

关键交互点:CRS 提供的数据(如账户余额、收入类型)是税务机关计算有效税率的底层输入之一。如果一个低税率辖区的实体持有大量金融资产但未产生足够应税利润,税务机关可结合 CRS 数据与 BEPS 规则,认定该实体存在利润转移行为,进而触发 IIR 或 UTPR。

常见跨境资产架构的合规风险点

信托架构的 CRS 穿透

根据 CRS 规则,信托被视为“非金融机构”(NFE)或“投资实体”,取决于其业务性质。对于全权信托,CRS 要求识别“控制人”(包括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受益人类别),并将信托账户信息穿透至这些控制人的税务居民国。若信托设立在低税率辖区(如新加坡、香港),但控制人税务居民在 UK 或 US,2024 年交换数据后,UK HMRC 或 US IRS 可直接获得信托资产总额与分配记录。

混合实体与双重居民身份的 BEPS 应对

BEPS 行动 2(混合错配安排)要求各国通过国内法消除利用混合实体(如美国 LLC 在欧盟被视同透明实体)产生的双重不征税。例如,一家美国 LLC 通过香港控股公司向中国内地子公司投资,若香港将 LLC 视为公司(非透明),而美国视为透明,则可能产生“双重扣除”或“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2024 年后,此类安排将被多国国内法(如 UK 的混合错配规则、EU 的 ATAD 2 指令)直接调整,导致补税。

个人持股公司的 CRS 与 CFC 联动

高净值人士通过个人持股公司(如 BVI 公司)持有金融账户,若该公司被 CRS 分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则需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同时,BEPS 行动 3(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要求将低税率辖区的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归属于实际控制人。2023 年,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均已强化 CFC 规则,例如香港税务局在 2023 年《税务条例》修订中引入了针对境外被动收入的 CFC 豁免制度,仅对“实质经济存在”的实体给予豁免。

全球最低税率(支柱二)对跨境架构的直接影响

有效税率计算与补足税征收

支柱二的核心是计算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ETR)。公式为:ETR = 调整后 Covered Taxes ÷ GloBE Income。若 ETR < 15%,则需计算补足税 = (15% - ETR) × GloBE Income。例如,一家总部在 UK 的集团在开曼群岛设有子公司,2024 年 GloBE Income 为 1000 万英镑,但当地有效税率为 0%,则 UK HMRC 可依据 IIR 征收 150 万英镑补足税(15% × 1000 万)。

对个人持股架构的间接影响

虽然支柱二主要针对年收入超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但其影响会传导至个人。例如,高净值人士通过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管理资产,若该家族办公室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 7.5 亿欧元(约 80 亿港币),则需遵守支柱二规则。根据瑞银 2024 年《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全球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平均资产规模为 12 亿美元,约 30% 的家族办公室已开始评估支柱二影响。

低税率辖区的应对措施

为保留税收竞争力,部分低税率辖区已推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例如,开曼群岛、BVI、巴巴多斯等已宣布将于 2024-2025 年引入 15% 的国内最低税率。这意味着,即使 CRS 尚未完全穿透,这些辖区的本地实体也将直接面临 15% 的税负,间接降低了利用低税率架构的收益。

合规架构调整的实操路径

重新评估税务居民身份

CRS 与 BEPS 均依赖于“税务居民”这一基础概念。高净值人士需每年度复核其税务居民身份,特别是当其在多个辖区居住超过 183 天时。例如,根据 UK 的 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SRT),若个人在 UK 居住超过 183 天,或拥有唯一住所且在英国居住超过 30 天,即构成 UK 税务居民,其全球资产均需向 HMRC 申报。2024 年,非 UK 居民在 UK 持有房产的“非居民资本利得税”已扩展至所有房产类型。

实质经济存在证明

BEPS 行动 5(有害税收实践)要求“实质经济存在”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对于控股公司、知识产权持有公司、融资公司等,需在低税率辖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全职员工、实际决策记录。例如,香港税务局在 2023 年《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8 号中明确,境外被动收入豁免需满足“实质经济存在”测试,包括在香港雇佣 2 名以上员工、拥有独立办公室等。

在跨境资产架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司注册与合规管理工具。例如,Sleek HK 公司注册 平台可协助企业完成香港公司的年度申报与董事股东信息更新,但其服务内容不构成税务意见,用户仍需结合自身架构与当地税法进行独立判断。

多辖区申报协调

对于同时持有 HK、SG、UK 账户的高净值人士,需确保每个辖区的 CRS 申报信息一致且无矛盾。例如,若在 HSBC HK 和 UBS SG 分别持有账户,且两个账户的税务居民国均申报为“中国内地”,则两地税务机关在交换数据后可交叉比对,发现任何差异(如余额不一致、收入类型不匹配)将触发税务稽查。建议建立统一的“CRS 申报台账”,记录每个账户的税务居民国、账户类型、申报金额,并按年度更新。

2024-2025 年关键合规时间节点

2024 年 9 月:CRS 第九次自动交换截止

2024 年 9 月底前,参与 CRS 的 120+ 辖区需完成 2023 年度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高净值人士应在 2024 年 8 月前复核其所有金融账户的 CRS 自我证明表格,确保税务居民国申报准确。若发现错误,需在 2024 年 9 月前向金融机构提交修正表格。

2025 年 1 月:支柱二在 EU 全面适用

欧盟成员国(包括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等低税率辖区)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支柱二。对于在 EU 设有控股公司或运营实体的架构,需在 2024 年第四季度完成 GloBE 规则影响评估,包括计算每个 EU 辖区的有效税率、识别 IIR 与 UTPR 的适用顺序。

2025 年 6 月:QDMTT 申报截止

已引入 QDMTT 的辖区(如开曼、BVI)要求企业在 2025 年 6 月底前提交首份 QDMTT 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GloBE Income、Covered Taxes、ETR 及补足税计算明细。未按时申报将面临罚款,金额通常为未缴税款的 5%-10%。

FAQ

Q1:CRS 申报的账户余额低于多少可以豁免?

根据 CRS 标准,对于 2024 年及之前的存量账户,金融机构可选择对余额低于 25 万美元(约 195 万港币)的“个人存量账户”豁免尽职调查,但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重新审查。对于新开账户(2024 年 1 月 1 日后开立),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完成 CRS 申报。具体豁免门槛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例如香港要求对余额低于 780 万港币的存量个人账户执行简化尽职调查。

Q2:BEPS 支柱二是否适用于个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支柱二主要适用于年收入超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对于个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若其收入未达此门槛,则不直接适用支柱二规则。但需注意,若个人通过家族办公室或控股公司管理资产,且该实体与集团内其他实体合计收入超 7.5 亿欧元,则需合并计算。此外,个人持股公司若被认定为“投资实体”,其被动收入可能受 CFC 规则调整。

Q3:香港和新加坡的 CRS 申报有何主要区别?

香港自 2018 年起实施 CRS,申报范围覆盖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新加坡自 2017 年起实施,申报数据需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至 IRAS。主要区别在于:香港对“非金融机构”(NFE)的分类更严格,要求所有被动 NFE 均需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新加坡则允许部分“豁免 NFE”(如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免于穿透。此外,香港税务局 2024 年已开始对未按时申报的金融机构处以最高 10 万港币罚款。

参考资料

  • OECD, 2024,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Report: Implementation and Compliance
  • OECD, 2023, Two-Pillar Solution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UK HM Revenue & Customs, 2023, 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Guidance
  • Hong Kong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2023, 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 No. 48
  • UBS, 2024, Global Family Office Report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