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S
CRS for Joint Accounts: Multiple Holder Reporting Rules Explained
截至 2023 年底,全球已有超过 120 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共同申报准则》(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根据 OECD《2023 年 CRS 同行评审报告》,自动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覆盖了约 5 万亿欧元的资产。对于持有联名账户(Joint Accounts)的高净值跨境资产持有者而言,CRS 的申报规则并非简单的“按人数均分”——OECD 在 2022 年发布的《CRS 实施手册》第 4.3.2 节中明确指出,联名账户的申报义务取决于账户持有人的“控制权”与“受益所有权”结构。这一规则在 HK、SG、UK、US 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到资产合规规划的路径选择。
联名账户的 CRS 定义与核心触发机制
CRS 对联名账户的认定以“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第 VIII 节第 C 段为基础:任何由两个或以上个人共同持有的账户,均需被金融机构视为“联名账户”。但申报的关键不在于账户形式,而在于每个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与“控制权比例”。
OECD 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尽职调查时,必须将联名账户拆解为多个“账户持有人份额”。若账户持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须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居民,则该账户整体触发申报义务。具体到申报内容,账户余额或价值需按“每个持有人份额”分别计算,而非仅报告总额。例如,一个 HK 银行账户由 HK 税务居民与 SG 税务居民共同持有,余额为 200 万 USD,银行需向 HK 税务局报告 HK 居民份额(假设 50% 即 100 万 USD),同时通过自动交换机制将 SG 居民份额信息传送至 SG 税务当局。
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通常默认采用“等额均分”原则,除非账户协议或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的权益比例。这一默认规则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如 SG 的《银行法》第 4A 条、UK 的《反洗钱条例》2017 年修订版)中得到印证。但若账户涉及信托或公司结构,则需穿透至最终受益所有人。
HK 与 SG 的联名账户申报差异
香港作为 CRS 首批自动交换管辖区之一,自 2018 年起实施《税务条例》第 50A 条。HK 税务局要求金融机构对联名账户进行“逐位申报”:每个持有人须单独填写自我证明表格(Form CRS-1)。若账户余额超过 25 万 USD,金融机构需对每个持有人进行“存量账户”尽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HK 允许联名账户持有人通过书面协议指定非均等份额,但金融机构仍须向税务局报告每个持有人的实际份额比例,而非默认均分。
新加坡的 CRS 实施框架(《所得税法》第 105J 条及 IRAS 指南)则更为严格。IRAS 在 2021 年更新中明确:联名账户的申报以“账户协议中载明的权益比例”为准;若无明确约定,则按“出资比例”而非简单均分处理。例如,若甲出资 80%、乙出资 20%,银行需按此比例分别申报。这一规则与 HK 的默认均分形成鲜明对比。此外,SG 要求金融机构对非居民持有人(即使占比低于 25%)也必须单独申报,而 HK 对低于 25% 的份额曾有“非实质性门槛”讨论,但 2023 年后已取消该豁免。
对于跨境资产持有者,若在 HK 与 SG 均持有联名账户,需注意两地申报逻辑的分歧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例如,一个 HK-SG 双重居民账户,HK 金融机构可能按 50:50 申报,而 SG 金融机构按实际出资比例申报,造成税务当局之间的数据冲突。
UK 与 US 的特殊规则:非 CRS 管辖区与 FATCA 叠加
英国作为 CRS 签署国,其联名账户规则与 OECD 标准高度一致。HMRC 在《国际税务合规手册》第 40050 段指出:联名账户中每个持有人的份额须基于“受益所有权”而非“名义所有权”。若账户由夫妻共同持有,默认均分;但若涉及商业伙伴关系,则需依据合伙协议分配。UK 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如果联名账户中有一方是 UK 税务居民但实际控制权低于 50%,金融机构仍须将该账户整体视为“须申报账户”,并向 HMRC 报告全部持有人的身份与余额。
美国并非 CRS 参与国,但执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对于联名账户,FATCA 规则与 CRS 存在根本差异:只要账户中有一人是“美国人士”(US Person),金融机构须将该账户整体视为美国账户,并向 IRS 报告全部余额,而非分摊份额。这意味着,一个由美国公民与 SG 永久居民共同持有的 SG 银行账户,SG 银行须向 IRAS 申报 SG 居民份额(CRS),同时向 IRS 报告全部余额(FATCA)。这种双重申报义务导致信息冗余,且可能暴露非美国持有人的资产细节。
对于高净值家庭,若联名账户中包含 US Person,需特别注意 FATCA 的“穿透申报”效应。例如,一个 HK 联名账户由美国绿卡持有人与 HK 居民共同持有,HK 银行不仅需按 CRS 向 HK 税务局报告 HK 居民份额,还需按 FATCA 向 IRS 报告全部余额,即便非美国持有人占比 90%。
联名账户受益所有人的穿透申报规则
CRS 要求金融机构对“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持有的联名账户进行穿透,识别其“最终控制人”。根据 OECD《CRS 实施手册》第 4.3.2 节,若联名账户中的一个持有人是信托或公司,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至该实体的受益所有人,并申报其税务居民身份。例如,一个 SG 联名账户由个人 A(SG 居民)与 BVI 公司 B 共同持有,BVI 公司 B 的受益所有人是 UK 居民 C。SG 银行需向 IRAS 申报 A 的份额,同时穿透 B 公司申报 C 的份额及其控制权比例。
这一规则在 HK 的《CRS 指南》第 4.4 节中得到细化:若联名账户中任一持有人是“实体”,金融机构须收集该实体的“控制权结构图”,包括持股比例、董事会构成等。对于信托,须识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保护人。实际案例中,一个 HK 联名账户由家族信托与个人共同持有,信托受益人为多个司法管辖区居民,金融机构需分别申报每个受益人的份额,导致申报复杂度指数级上升。
穿透规则的执行难点在于“控制权认定”。OECD 建议采用“25% 门槛”:若某人对实体持股或控制权超过 25%,则须被识别。但部分司法管辖区(如 SG)采用更低的 10% 门槛。对于高净值家族,若联名账户涉及多层架构(如 HK 公司→BVI 信托→开曼基金),金融机构可能因信息不足而无法完成穿透,导致账户被标记为“高风险”并触发额外合规审查。
联名账户的金额计算与申报阈值
CRS 对联名账户的金额计算采用“账户余额/价值”与“控制权比例”双重维度。OECD 第 VIII 节第 C 段规定:金融机构须报告每个持有人的“账户余额或价值”,而非总额。若账户为现金账户,余额按每个持有人份额计算;若为投资账户,则按市场价值分摊。例如,一个 500 万 USD 的投资账户(50% 股票、50% 债券),由 A(60% 份额)与 B(40% 份额)持有,金融机构须向 A 的税务管辖区报告 300 万 USD 的资产价值,向 B 报告 200 万 USD。
申报阈值方面,CRS 对存量个人账户设有 25 万 USD 的“低值账户”豁免门槛(仅限尽职调查程序简化)。但联名账户的阈值计算方式存在争议:OECD 在 2022 年 FAQ 中澄清,阈值应基于“账户总额”而非“个人份额”。即若联名账户总额超过 25 万 USD,即使个人份额低于该金额,金融机构仍需对每个持有人进行完整尽职调查。这一规则在 HK 税务局 2023 年《CRS 常见问题》第 18 条中得到确认。
对于高净值者,若联名账户总额恰好低于 25 万 USD,可简化申报流程。但需注意,多个联名账户的余额可能被金融机构“合并计算”。例如,同一家银行中的两个联名账户,若持有人相同,银行须将余额加总后判断是否超过阈值。这一规则在 SG 的 IRAS 指南第 5.3 节中有明确说明。
多司法管辖区联名账户的合规规划路径
对于持有多个司法管辖区联名账户的高净值家庭,合规规划的核心在于“控制权结构透明化”与“申报信息一致性”。以下路径供参考:
路径一:统一份额约定。在账户协议中明确载明每个持有人的实际权益比例,避免金融机构默认均分。例如,一个 HK-SG 双重居民联名账户,若实际出资比例为 70:30,应在开户时提供书面协议,要求银行按此比例申报。这能减少税务当局之间因比例分歧引发的税务调查风险。
路径二:拆分账户结构。若联名账户涉及 US Person,考虑将账户拆分为个人单独账户,避免 FATCA 的穿透申报效应。例如,将 200 万 USD 的联名账户拆分为两个 100 万 USD 的单独账户,分别由 US 居民与非 US 居民持有,这样非 US 居民账户仅需按 CRS 申报,不受 FATCA 影响。
路径三:利用信托或公司架构。对于高资产规模(如超过 1,000 万 USD)的联名账户,可考虑将资产转入信托或公司持有,并确保受益所有人结构清晰。但需注意穿透规则:若信托受益人为多个司法管辖区居民,须确保每个受益人的份额与税务居民身份准确申报。在跨境资产架构搭建环节,部分高净值家庭会使用 Sleek HK 公司注册 等专业通道完成实体设立与合规文件准备。
路径四:定期信息对账。每年 CRS 申报期(通常为次年 6 月前),主动向金融机构索要申报副本,核对每个持有人的份额与居民身份信息。若发现错误,须在 30 日内提交修正声明,否则可能触发税务当局的“信息不匹配”警报。
FAQ
Q1:联名账户的 CRS 申报是默认按人数均分份额吗?
不是。OECD 建议金融机构默认按“等额均分”处理,但若账户协议或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非均等比例,金融机构须按实际比例申报。例如,HK 允许书面协议指定份额,SG 则要求按出资比例。建议在开户时明确约定份额比例。
Q2:联名账户中有一方是美国公民,申报规则有何不同?
若联名账户中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该账户将同时触发 CRS 与 FATCA 申报。CRS 要求按份额申报非美国持有人信息,FATCA 则要求向 IRS 报告账户全部余额(无论份额)。双重申报可能导致非美国持有人的资产细节暴露。
Q3:联名账户总额低于 25 万 USD 是否完全豁免 CRS 申报?
不完全豁免。25 万 USD 是存量账户的“简化尽职调查”阈值,而非申报豁免。若账户总额低于该金额,金融机构可简化身份验证流程,但仍需申报每个持有人的信息。此外,若同一银行中多个联名账户的总额超过 25 万 USD,仍须完整申报。
参考资料
- OECD 2023,《CRS 同行评审报告》
- OECD 2022,《CRS 实施手册》第 4.3.2 节
- 香港税务局 2023,《CRS 常见问题》第 18 条
-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2021,《CRS 指南》第 5.3 节
-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2022,《国际税务合规手册》第 40050 段